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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运输东北虎获重刑

20120705        来源:湖南日报

 

【判决结果】今年3月,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章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依法没收运输工具。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0
【案情回放】2011年6月3日,安徽省宿州市华东马戏团中介人员张某为节省3000元运输办证费用,在河南省濮阳市某动物园将一只成年东北虎(系华东马戏团母虎繁殖并在此寄养)装入自己的越野车铁笼内,并严实包裹,雇请司机郑某运往广东联系表演业务。在途经湖南省宜章县小塘收费站时,该车被民警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所运输的老虎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008年10月,张某曾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此案主审法官周四新介绍,《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且勿论活体、死体,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周四新认为,本案中的虎虽是动物园驯养繁殖的,但仍属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珍贵野生动物。且张某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主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机郑某系从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温馨提示】老虎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擅自运输携带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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