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专区 | 会员登录 | 视频分享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免责声明 欢迎访问[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网],今天是:

爱心专线:0731-89720789

  

首页 > 协会动态 > 协会章程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ChangSh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自然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培育与保护者和广大野生动植物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下,组织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自然保护意识;加强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贵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长沙市林业局、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长沙市森林保护站内(雷锋大道夏家湾市林业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爱护野生动植物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民间交流及合作;
(三)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养殖、培育、经营利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组织参与野生动植物产业活动,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一定行业管理工作;
(四)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授予荣誉;
(六)逐步拓展业务范围和充实业务内涵,在为社会提供野生动植物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全市野生动物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同时,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七)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自愿入会并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和培育等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下一篇:返回列表

协会章程
  • 协会章程

版权所有: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ChangSh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保利西海岸B2栋1单元4202

联系电话:0731-89720789 邮编:410205

电子邮箱:cswca_2012@163.com

技术支持:视差文化

建议使用1600×1200分辨率  湘ICP备13012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