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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12年

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执意非法收购,1月24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海、施能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

 2011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严海租用某制革厂杨全的两间宿舍后,于2012年4月10日开始收购野生动物。

 2012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施能权去到被告人严海的租屋处,将13只褐翅鸦鹃(俗称“毛鸡”)出售给被告人严海。钦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赶到现场,将正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的被告人严海、施能权抓获。

 案发当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严海租屋处还查获涉案野生动物。其中:一、褐翅鸦鹃(俗称“毛鸡”)共171只[活体39只(含施永文出售的13只)、死体132只];二、草鸮(俗称“猫头鹰”)1只、班头 鸺鹠(俗称“小猫头鹰”)1只、鹰鸮(俗称“鸟猫王”)1只(死体)、领角鸮(俗称“猫头鹰”) 8只(活体5只、死3只体)、大壁虎(俗称蛤蚧)200条(活体186条、死体14条)。

 经广西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以上动物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海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施永文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出售。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被告人严章海的行为构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施永文的行为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严海归案后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经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本案中,两被告人归案后供认其罪行,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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