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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基金

    本报讯 记者张媛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和预防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应在修改这一法律时明确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措施。

  据介绍,在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之时,出现了人类同野生动物的生存矛盾,野生动物侵害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利益时,需要法律规定权利救济条款。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四川、陕西、吉林等省都出台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对受到损害的群众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偿。但是,由于大多数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使受损者的利益难以得到较好保障,出现动物致人损害时,被侵权人损失难以完全弥补,补偿的义务主体不具体,缺乏公众自力救济的途径,补偿经费不能得到切实保障,损害补偿范围过窄以及不合理等现象。

  孙江认为,野生动物造成对私益的损害时,救济的问题应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对公众自力救济的保障,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对私人的人身财产产生危害时,确认该人自力救济的权利。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明确人对野生动物攻击时的“正当防卫”权、“紧急避险”权。

  其二,损害的补偿义务主体范围应当扩大。孙江指出,补偿费用的落实是当前实践中野生动物与人发生冲突后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仅由地方政府承担,实际上无法保证。因此,建议将中央政府纳入补偿义务主体,建立以中央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补偿机制。同时,可考虑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为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和征收的野生动物补偿费。可从经营与野生动物有关的项目并从中获利的行业和行为中,或者因其经营活动给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影响或者与野生动物致害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业中征收一定的费用。另外还可考虑国内外各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款。

  孙江强调,征收野生动物补偿费的重要意义在于既可以更好地维持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又能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从而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持续性。

  其三,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建议考虑分级补偿制度的设立,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国家确定标准进行补偿,省级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地方财政确定标准进行补偿。确定全国统一的最低补偿标准,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补偿标准,兼顾公平和地方差异性,补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并且明确补偿以及司法救济程序。

  另一方面,孙江建议,野生动物对公益的损害,要强调政府的公益恢复和增进的责任,注重完善生态修复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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