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专区 | 会员登录 | 视频分享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免责声明 欢迎访问[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网],今天是:

爱心专线:0731-89720789

  

首页 > 法律宣传 > 案例 > 砍伐300岁古樟树 两名组织者被判刑

砍伐300岁古樟树 两名组织者被判刑

http://www.rednet.cn  2012/6/19 9:11:08  红网

 
红网株洲6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实习生聂娴通讯员康建红刘建忠)拿到法院判决书的朱志明与刘新平(均为化名)怎么也没想到,采伐一株枯死多年的大树会犯罪。事实上,两人在去年9月砍伐的并不是普通的树,而是一株有着300年树龄的古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野生重点保护植物。这株樟树曾经在电影《枫树湾》中出过镜。
  20119618时,炎陵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沔渡镇砍伐樟树。接警后,该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却看到这样一幕:古樟树已被砍倒并截成段,留下一个直径6米左右的深坑。
  经调查,砍伐樟树者朱志明、刘新平系霞阳镇居民,二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对这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擅自进行砍伐。当地村民介绍,遭砍伐的这株香樟树,树龄300年以上。2001年炎陵县林业局对此树进行挂牌保护。直到被砍倒,树上还钉有炎陵县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牌。
  检方指控,201196日,两被告人在未办理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使用油锯、挖机等工具将该枯死樟树予以采伐。经鉴定:被伐樟树为国家二级野生重点保护植物。
  法庭上,朱志明、刘新平主动交代:古樟树被砍之前已经枯萎了几年了,20118月,两人以一万元的价格买下这棵树,准备采伐后加工成工艺品出售。同年96日,两人雇工人对该樟树进行砍伐。
  近日,炎陵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朱志明、刘新平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野生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共同犯罪中,朱、刘二人共同出资并雇人采伐樟树,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按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朱志明、刘新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
作者:曾永红]
[
编辑:王娉娉]

 

 

上一篇:一贵州人非法收购运输十只猫头鹰获刑十年

下一篇:虹口警方破获近年来最大象牙制品案

案例
  • 案例

版权所有: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ChangSh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保利西海岸B2栋1单元4202

联系电话:0731-89720789 邮编:410205

电子邮箱:cswca_2012@163.com

技术支持:视差文化

建议使用1600×1200分辨率  湘ICP备13012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