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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人非法收购运输十只猫头鹰获刑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818:39  法制日报
 
法制网昆明6月18日电 记者刘百军 通讯员刘艳 赵彦 三个月前,贵州省普安县人邓仕界花800元在农贸市场购买了十只雕鸮(俗称猫头鹰),将雕鸮捆绑后装在两个塑料箱里,用纤维袋将箱子蒙好,准备运往贵州,不料邓仕界此举不仅没有挣到钱,还为自己带来十年刑期。记者今天从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对被告人邓仕界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2月21日上午8点半左右,贵州省普安县人邓仕界在云南省元谋县汽车站旁的农贸市场花800元钱购买了十只雕鸮(俗称猫头鹰),将雕鸮捆绑后装在两个塑料箱里,用纤维袋将箱子蒙好,准备运往贵州省普安县。邓仕界乘车将雕鸮从元谋县运到昆明市,在昆明至曲靖的高速公路路口,以100元的价格乘坐郭礼华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将雕鸮送往贵州省普安县。当晚19时,邓仕界和郭礼华驾驶车至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备箱里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十只雕鸮。公安机关于2012年2月23日将依法扣押的雕鸮移交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五只,放归大自然四只,其余一只不幸死亡。
  6月8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仕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雕鸮10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邓仕界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富源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据富源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庭长瞿艳红介绍雕鸮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雕鸮6只为情节严重,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的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10只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邓仕界明知非法收购、运输雕鸮是违法的,还心存侥幸,殊不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日益得到重视。瞿艳红呼吁:希望全体公民在涉及野生动植物时一定要增加法律意识,不要因一时疏忽或心存侥幸涉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而触犯法律,最终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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