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来不得“精致的利己”
6月1日,10余名北京客在离京冀交界处不远的河北兴隆县苗耳村村边,将数千条蛇放生野外,长蛇横行并爬进村民家中,在当地引起恐慌。经有关部门协调,放生客向村民支付4万余元,弥补各种损失。(见6月5日《京华时报(微博)》)
类似的事此前也曾发生:今年5月底,多名石家庄市民赶往市郊鹿泉市上寨乡常河村,将千余条蛇放生,结果蛇或被当地村民打死或不适而亡;今年4月底,北京丰台区某小区内大量麻雀死亡,首都爱护动物协会有关负责人检查后表示,麻雀是因放生而死……凡此种种,真不知是放生还是“放死”?
从法律的视角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跨地区放生野生动物有明确规定,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见,大规模的民间私自放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层面看,正如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的:无序放生一方面会诱发对野生动物的滥捕和非法买卖;另一方面,放生的动物如果属于外来物种,生存下去的可能性很小,对当地物种也会造成伤害,甚至带来生态灾难。
人与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大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方向。放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促进和推动这种和谐的一种方式,但在放生一再变成“放死”的事件中,表现出的却是以人的意志为中心的相处关系。
当大规模放生既于动物生命尊严无益,甚至暗藏了一条滥捕和非法买卖的利益链,又给区域内的自然生态以及当地民众带来恐慌时,放生的善意无疑大打折扣。我们固然需要良善,但是任何良善之举都必须观照客观需要,否则,以个人意志出发的良善就很可能变成一种“伪善”。
无论是出于动物保护的诉求,还是对环境保护的追求,或是完成自我内心世界的精神救赎,放生都需要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而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的某种愿望做“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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