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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开审澳诉日本捕鲸案

    反对捕鲸的国家、科学家和环保组织认为,日本捕鲸的科学项目没有必要,或者根本就是商业捕鲸的伪装。日本方面认为,每年定量的捕鲸对于科学研究和鲸群数量的保持都有必要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毕家玮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毕家玮



  6月26日,澳大利亚控告日本以“科学研究”为名而进行商业捕鲸的诉讼案在国际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澳大利亚将在联合国法庭上,就日本在南极进行的捕鲸研究项目与日本展开法庭交锋,以期阻止此项目的进行。

  澳就捕鲸两次起诉日本

  日本将于7月2日提起抗辩。听证陈述会持续至7月16日,而据日方预计,最终判决将在半年以后作出。

  国际法院的审理结果,对于日本来说非常重要。如果日本在本案中胜诉,那么就意味着从司法实践上,国际法承认了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捕鲸行为的合法性,并且也对反捕鲸团体一直以来的主张造成了法理上的冲击。

  而日本一旦败诉,则将立即终止在南极海域的捕鲸研究项目,同时这一判决也将影响到日本在西北太平洋(601099,股吧)地区的捕鲸活动。

  在6月26日的听证会上,澳大利亚声称日本的捕鲸研究项目以及商业目的的捕鲸行为均违反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12月2日于美国华盛顿签署),请求法庭禁止日本在南极海域的捕鲸研究项目。

  在听证陈述程序中,澳大利亚指出日本的捕鲸研究项目实质上是大规模的商业捕鲸活动。商业捕鲸行为已于1986年被国际捕鲸委员会(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通过的《全球禁止捕鲸公约》严令禁止,当时有7国反对这一提案,其中就包括日本。

  澳大利亚还强调日本每年残杀数百头鲸鱼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什么科学研究,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为保护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1975年正式生效)。

  实际上,早在2010年5月31日澳大利亚就捕鲸的问题将日本“告上法庭”。它在向国际法院提出的控告中称,日本根据所谓的“第二阶段鲸类研究项目”而持续进行的大规模捕鲸活动违反了《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相关规定,未能履行保护海洋哺乳动物和海洋环境的义务。

  澳大利亚在诉讼书中要求日本停止“第二阶段鲸类研究项目”;取消所有允许进行相关捕鲸活动的授权、许可证或执照;在其捕鲸活动明确符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之前,作出保证不再根据“第二阶段鲸类研究项目”从事新的捕鲸活动。

  不过三年前的这次起诉,国际法院审理没有明确的结果。为了得到国际法院的一个明确裁决结果,澳大利亚最近再次就捕鲸问题起诉日本,从而引发了6月26日的听证会。

  日本捕鲸动机备受质疑

  日本的捕鲸行为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日本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捕鲸、鲸鱼食用消费国,捕鲸已有400多年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国内粮食缺乏,鲸鱼肉曾经是重要的粮食补给,作为营养午餐的蛋白质来源之一,老一辈的日本人因此对于鲸肉存有眷恋。鲸肉在现今的日本已不如曾经那样受欢迎,但部分市场仍可买到生肉、熟食或鲸鱼罐头。

  国际捕鲸委员会于1986年禁止了商业捕鲸后,20世纪日本庞大的商业捕鲸活动宣告结束。目前日本的捕鲸活动受到日本鲸类研究所的限制。

  反对捕鲸的国家、科学家和环保组织认为,日本捕鲸的科学项目没有必要,或者根本就是商业捕鲸的伪装。日本方面认为,每年定量的捕鲸对于科学研究和鲸群数量的保持都有必要。

  日本前外相冈田克也表示,日本在公海进行科研捕鲸是基于《全球禁止捕鲸公约》的合法行为,捕鲸的目的是从保护鲸鱼的观点出发调查鲸鱼的数量。在谈到日本人吃鲸鱼文化遭到抨击问题时,冈田表示,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各自的饮食文化。

  根据《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8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国政府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对鲸进行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可按该国政府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得发给特别许可证。按本条款的规定对鲸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

  日本政府一直以来也以此条款为根据进行抗辩,坚称自己的捕鲸研究项目不是商业行为,捕鲸的目的是从保护鲸鱼的观点出发调查鲸鱼的数量,不违反公约规定。与此相类同的条款还包括《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二第3条第2款中的规定。

  有反对意见指出日本在引用这些条文的过程中曲解了条文本身的意义,或者说是钻了国际公约的漏洞。此外,日本还声称捕鲸研究项目中的对象鲸种属于“资源数量丰富的一般品种”,并不是华盛顿公约所规定的“濒危物种”。

  案件审理将围绕两大公约展开

  6月25日,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次为日本的捕鲸计划进行辩护。岸田文雄表示,日本捕鲸完全是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而非商业活动,因此,这一行为并不违反相关的国际公约。日本绝对不会在捕鲸问题上屈服于压力。

  目前日本还没有从法律上对澳大利亚的本次指控作出回应,但是届时法庭辩论的焦点是可以预测的。虽然在1986年《全球禁止捕鲸公约》的表决过程中,日本提出了反对案,但在其后日本宣称放弃商业捕鲸,并且在争议场合反复强调自己的捕鲸行为只是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由此看来,日本是承认了该公约的约束效力的,并且也没有退出国际捕鲸委员会。

  根据国际法院的实践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时,都必须负担证明该事实存在的义务。澳大利亚提出日本的捕鲸研究项目实质上是商业行为,需要澳大利亚对这一事实予以证明。

  在历次日本“捕鲸研究”之后,鲸类的副产品都会流入商业渠道进行销售,如果澳大利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业流通中的鲸类产品的商业价值已远远超出科学研究的目的,那么日本以科研目的掩盖商业行为的非法捕鲸事实即是成立的。

  焦点之二在于捕鲸研究项目中的对象鲸种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范围。根据日本鲸类研究所目前在官方网站上公开的信息,研究的对象鲸种数量庞大,属于一般品种而非濒危物种。

  但根据新西兰奥克兰大学的鲸类调查报告称,尽管座头鲸等鲸种的数量近年来稍有恢复,但仍不足以支持商业捕鲸活动,此类行为应当受到物种保护条例的约束。由此引申出两个问题,其一,日本与澳大利亚之间存在着对于“濒危物种”认定的客观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一标准也将成为法庭辩论的核心内容;其二,若前一问题难以讨论出实际结果,澳大利亚也可以举证目前日本市场上销售的鲸类产品中存在公认的濒危鲸种。

  根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的报告,日本市场销售多种濒危鲸种,包括座头鲸、长须鲸、灰鲸等。如果这一报告事实成立,同样可以使日本的抗辩立场处于劣势。

  回顾以往日本捕鲸所引发的争端,尽管有很多国家谴责日本的捕鲸行为,但试图阻止日本捕鲸的努力最终都以失败告终。澳大利亚此次提起的控告将这一问题又推向了一个顶峰,尽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判决仅对案件当事国有效,但国际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必将深刻影响到与海洋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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