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66509.6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为此,法院依法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勇在其经营的饭店内,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先后收购了一批已加工好的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存放在店内的冰柜里。2012年11月28日,森林警方在该饭店查获上述动物制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涉案动物制品包括:3只(冻体1只有鳞、2只无头尾无鳞)穿山甲;根据体型、嘴甲、爪确认2只(冻体无毛)为鸮类;25条(冻体无内脏)大壁虎;11节冻肉根据花纹确认至少2条蟒蛇;7节冻肉确认至少3条(无头)巨蜥肉。穿山甲、鸮类所有种、大壁虎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巨蜥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计算,被查获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6650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勇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巨蜥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鸮类、大壁虎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非法收购价值不满十万元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黄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