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意识淡薄,母子俩在没有办理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花梨木树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同村人购买5株天然生长的花梨木树,并移植回家种。日前,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家住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玉荣村的被告人周某应(30岁)及其母亲被告人吴某二(60岁)在没有办理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花梨木树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每株人民币30元的价格,两次向同村的吴某收购了共计5株天然生长的花梨木树,并携带锄头、砍柴刀等工具,到吴某的园地内将花梨木树采伐并移植回自家院中。
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周某应、吴某二所采伐的5株树木属于蝶形花科黄檀属的降香黄檀(别名花梨),该树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应、吴某二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共同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树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律,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龙华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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