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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蝌蚪案

    《检察日报》消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将沉寂许久的浙江省平湖市“蝌蚪”索赔案再次拎出了水面———五家被告公司各赔偿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损失9.66万元及利息。这起标的不到50万元的环保官司打了十多年,最终以养殖户的胜诉告终。
    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俞明达如今已是一位七旬老人。他说:“我能坚持至今,是因为一路有许多人的支持与帮助,特别是四级检察机关在15年中对我的不懈支持。”

 

[案情]

蝌蚪之死

    1984年,俞明达承包了位于平湖钟埭镇的平湖师范农场。1988年,了解到养殖美国青蛙收益高后,他从上海引进了20只种蛙。1991年,俞明达注册了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开出了1万平方米的水域,专门养殖美国青蛙。1993年,销售利润达到了20多万元。正当俞明达和养殖户们热火朝天地养蛙时,不幸发生了。
    1993年冬天,河浜里的水呈现红色,起初他们并没在意,以为是偶然现象,后来连续出现,他们觉得情况不妙。1994年春天,蝌蚪出现成片死亡的现象。俞明达打电话向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专家咨询,还专程赶到浙江大学向专家求教。
    排除了饲料和消毒处理这两个因素后,270多万尾过冬大蝌蚪已全部死亡。第二年春天,春蝌蚪又出现大面积的死亡。心急如焚的俞明达再次向专家求助。“会不会是水质出现了问题?”循着这条线索,他们找到了祸起之源:养殖场的取水口水质受到上游化工企业的严重污染。
    嘉兴市环境监理大队现场调查发现,受污水域面积153平方公里,监测点在53平方公里范围内,污染相当厉害。
    养殖场和多家养殖户的蝌蚪基本上全部死亡。养殖场上门向污染企业要求赔偿,但协商无果。无奈,1995年12月,养殖场将5家企业推向了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48.3万元。

 

[诉讼经过]

四级检察院“出手”

     一审法庭上,被告认为:钟埭一带水网四通八达、企业众多,污染不一定就是他们5家企业造成的,也就不能说明蝌蚪的死亡与他们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除非原告能从死亡蝌蚪体内检测出与5家企业排放废水中相同的化学物质。
    1997年7月27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蝌蚪死亡是由于五被告的水污染造成,但未能提供直接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故无法确定原告损害事实与被告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俞明达败诉。
    俞明达不服,向平湖市检察院申诉。检察官调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问题不当,遂提请嘉兴市检察院抗诉。嘉兴市检察院于1998年6月23日依法提出抗诉。基于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俞明达不服,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决定再次启动监督程序,于1999年2月1日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浙江省检察院认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嘉兴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仍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存在错误。该院于2000年3月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1年5月31日,省高院再审认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世界各国处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省高院判决后,俞明达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随后的几年中,嘉兴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始终与原告保持联络,关注案件进展,支持其依法维权。当事人的长期申诉引起了“两高”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表示:将一直关注此案的办理情况。

 

[结果]

迟到的正义

     检察机关的监督终于有果———2009年4月2日,老俞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5家企业承担。位于上游的5家企业污染了水源,同时段,下游约6公里的养殖场发生了饲养物大批非正常死亡的后果,5家企业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向养殖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嘉兴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杨连明看到这份判决书后,备感欣慰:“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彻底纠正了此前的错误判决,这不仅是俞明达老人一个人的胜利,更是检法机关关注民生严格司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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