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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动物福利壁垒的法律应对

         20世纪80年代以后,动物福利问题渐渐浮出水面,可以说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发达国家却根据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性,充分利用动物福利问题,构筑了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动物产品、中药等相关商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 动物福利壁垒
 
 (一) 动物福利的含义
 “动物福利”是1976年由休斯提出的,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动物福利倡导者普遍认为动物应享有以下自由:一是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要保证提供充足的清洁水和保持健康、精力所需的食物,满足动物的生命需要;二是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要为其提供适当的栖息场所,保障动物舒适的休息和睡眠;三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要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和对患病动物及时治疗;四是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要保证动物免遭各种精神痛苦;五是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要为其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的环境和条件。通俗的讲就是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减少痛苦、不得虐待动物。
  动物福利倡导者们提倡动物福利的主要目的就是人类在更好地、合理地、人道的利用动物的同时要兼顾动物的福利,即活着要舒服、死了不能痛苦。有研究表明,在肮脏和密集的环境里,猪、鸡、鸭等动物自身免疫能力会大大降低,很易生病,进而引起动物疫病;而动
物如果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肾上腺激素会大量分泌,影响肉的质量,并且这些激素有可能产生对人身体有害的物质。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产生及特征。
动物福利壁垒内容。
所谓动物福利壁垒,具体而言,就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国以本国的动物福利为标准,限制甚至拒绝他国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社会发展、文化教育和传统习俗等方面的优势,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指责发展中国家国内饲养、运输及屠宰动物时没有满足本国的动物福利标准,进而减少从发展中国进口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
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形成的主要原因。
第一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现在国际之间各国竞争压力大,国家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市场,既不能无理拒绝进口,也不能对大量进口产品置之不理。所以,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寻找到了新的动物福利借口,保护本国市场。第二各国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和国家利益的差异。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实力比较强,对动物的保护能力也比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比较低,对动物的保护能力比较低,从而形成差异,从而出现了以动物福利为问题形成新的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市场。第三人口素质的提高,消费水平的提高。当消费水平提高是,人们就会要求吃更好的食品,吃绿色食品,这样就要求提高动物的质量,品质问题,从而带出了动物福利。第四 WTO协议中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规则让其更具操作性。WTO协议中涉及动物福利的保护规则,即动物生命、健康的保护和尊严的维护等相关规则,主要出现在以下条款中: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以及《实施动植物卫生检验措施的协定》第2条第一款。这些条款中多次出现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的字眼。《反倾销措施协议》规定,如出口国的非国有企业采取虐待动物的方式或没有给予动物必需的福利,致使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同类可比价格,进口国可以针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反倾销税。WTO协议中的这些条款使得动物福利作为非关税壁垒更容易操作,成为某些动物福利高的国家设置贸易壁垒的理由。另外,一些欧洲国家和欧洲动物保护协会督促欧盟设法使WTO考虑动物福利问题。这些国家不仅要求扩大动物福利的影响,而且力图使其理念和立法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一旦WTO在农业谈判方案中包含了更多的动物福利内容,动物福利将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产生更大的影响。
动物福利壁垒的特征
在关税壁垒大幅度降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不断被消除和规范的情况下,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利用文化教育、传统习俗等方面的优势或影响力,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阻止一些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动物源性商品的进口,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新的非关税壁垒——动物福利壁垒。欧盟可以说是倡导动物福利的先驱,早在1974年,欧盟就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动物从出生到被屠宰,欧盟规定要本着人道主义原则,让动物充分享受它们应得到的福利待遇。另外,欧盟委员会食品安全署还专门为动物们设立了福利部门,以便让动物的福利保护能正规严格的执行。提出动物福利壁垒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从人本的思想出发,改善动物福利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动物的作用,有利于让动物更好地为人类服务。二是从人道主义出发,重视动物福利,改善动物的康乐程度,使动物尽可能免除不必要的痛苦。这两种不同目的产生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壁垒:技术壁垒和道德壁垒。动物福利壁垒作为技术壁垒由于需要检测,执行成本比较高;而作为道德壁垒不但执行成本低,而且涉及的范围更广。如果动物福利高的国家广泛应用动物福利壁垒,很可能更多地利用其“道德壁垒”属性。
 
二 动物福利壁垒的法律依据
 
   (一) 动物福利壁垒的国际法依据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内容及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内容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条款。2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和规则:减少壁垒。3透明度与可预见性。4促进公平竞争:例如反倾销与反补贴。5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给与发展中国家援助与减让。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为了提高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利用。主要内容有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②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④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Tl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
    2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
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植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为此,世贸组织成员可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要非歧视的实施,保持透明度,对达到出口要求的成员产品等同对待,不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程度确定本身的保护水平,对发展中成员设立这些措施时,应予特殊考虑,并在技术上予与援助。该协议强调,在设立和实施这些措施时,要把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TBT协议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二条第二款中又规定:“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该协议旨在促使各成员方在技术性法规、评定程序方面趋于统一,但又允许各成员方在合理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技术法规。协定规定“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但为防止各成员方借以实施贸易壁垒,又规定“各缔约方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在目的上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该协议的特点是肯定成员方有权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与健康可自行制定本国的环保法规和政策,同时又明确要求各国的环保政策与措施不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从而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同时,对适当的程度和必要的措施没有明确的评定和约束范围,是各国在此观点上不能达成一致,极易造成此规定的滥用。
(二) 动物福利壁垒的国内法依据
英国
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①有10多个,如1869年的鸟类保护法、1911年的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法律不仅对残忍地虐待动物的人判处刑罚,也不允许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动物额外的痛苦——构成“允许残忍”,也要被判监禁。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
香港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早。早在20世纪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规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直到1999年,港府还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律公告,增加修订条款。这些成文法规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网。
台湾
  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而中国大陆的相关条例包括: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在公园中惊吓、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近年连续出现的“给活猪注水”、“毒死宠物狗”、“宣扬敌对动物混养导致狒狒被老虎咬死”、“硫酸伤熊”等等动物受虐待的事件,频频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人们发现,我们生活的世界竟是这么多动物的苦难场。于是,人们渴望能有一套理念和机制阻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于是,“动物福利”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上。
 
 
三 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在我国
 
(一) 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增加企业出口成本,削弱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些发达国家对动物从出生、养殖、运输到屠宰加工过程制定了一系列具体、严格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要想向其出口动物源性产品就必须符合这些动物福利标准,这样无形之中会增加养殖成本、人力成本、运输成本和加工成本,使企业产品因成本的增加而失去价格优势,从而影响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严重影响我国优势产业,阻碍经济发展。
目前在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畜禽产品是一个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其年出口总值已经超过20亿美元。我国地大物博,有辽阔的平原,宽广的草原,我国的基本自然地理环境适合发展畜禽产业,并且畜禽产业是我国的优势产业,在以往的出口中站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旦发达国家积极要求提高动物福利,要求WTO农业委员会通过动物福利草案,那么就会对我国的畜禽造成极大的冲击,因为我国的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差,很难在短时期内提高动物福利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动物福利水平,那么,我国将面临失去了一个优势产业,同样影响到各个层次,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严重影响我国出口
目前,我国家畜在饲养、屠宰等环节都达不到西方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在家畜饲养环节,不但存在人为地或过分地用改善饲养配方的方法来提高生产率,打乱动物自然生长规律问题,而且为了节省土地,缩短畜禽的饲养周期,还采用了高度集约化的饲养方式。另外,在家畜屠宰方式上也很不规范,传统的、分散的、小规模个体屠宰在卫生、检疫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就连那些采用现代工艺的、集中的、大规模屠宰的肉联厂的屠宰方式也很落后,很多牲畜都是在木棒驱赶下进入屠宰场、亲眼目睹同伴被宰杀分割、吓得嗷嗷乱叫甚至在屎尿齐下的极度恐惧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虽然目前有少数大型肉类加工企业已经开始关注“动物福利”问题,但我国并没有对动物福利实行立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绝大多数人对动物的认识还更多停留在资源利用上。另一个原因就是经济发展问题,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想一步到位,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水平,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
   
加剧我国对外贸易的摩擦。
    随着世界各国对动物福利问题的日益重视,以动物福利为借口的贸易限制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将越来越明显。事实上,欧美等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壁垒成为许多国家出口的又一道门槛,严重影响了出口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由此引发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动物福利壁垒涉及最多的产品是畜产品和水产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这些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加之我国的经济水平、生产方式、消费结构和传统习惯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是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受害者。
(二) 我国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法律措施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谈判
要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挑战,就必须积极参与WTO关于动物福利问题的谈判,努力在国际上营造有利于我国的法律环境,争取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调整国际动物福利壁垒的法律规则。目前,频繁采用动物福利壁垒措施的WTO发达国家成员方,多数是WTO规则的制定者,它们充分利用了WTO基本原则和例外条款,利用WTO中空白条款和漏洞,制定了许多倾向于本国产业和市场保护的政策,国际标准往往是发达国家的国内标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许多国内规定达不到国际标准标准,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受到钳制。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WTO关于动物福利问题的谈判和立法活动,明确我国对动物福利的基本态度,提高我国在WTO规则制定上的参与度和影响力。限制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在国际立法中的主导地位,参与国际环境与贸易规则的制定,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利益共享”原则、“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消除不民主不公正,对我们发展中国家有重大意义
加强国家动物福利立法,规范管理。
①第一由于国内外的动物福利公众意识不同,应根据国内情况立法,而不是强求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因为:国内消费者并没有要求那么高的动物福利。过高的动物福利标准会给消费者带来更高的价格成本,国内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消费者出售产品时,根据国内消费者的动物福利意识寻求最低成本。如果动物福利立法标准过高,容易导致有法不依的状况,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出口企业为了保证动物产品的顺利出口,会根据进口国的动物福利标准生产而不需要立法强制。从中国目前动物福利的状况来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全面的动物福利法和行业条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各种不良行为。我国虽然于1989年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重在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其他的一些动物,比如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等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另外还要扶持一批畜牧龙头企业,全程组织农户进行符合动物福利标准的规模化养殖,为扩大中国畜禽产品出口、破除发达国家贸易壁垒提供保障。第二国家针对出口产品实行动物福利补贴。一面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一面对产品产出给予奖励。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想让市场主体自己在其养殖、生产过程中来提高动物福利,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有效效果。为了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时就需要国家主动站出来,对动物福利给予经济补贴。从而避免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增加成本,使企业产品失去价格优势,从而影响产品竞争力。
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动物福利壁垒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 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比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国际贸易争端的制度更加明确、具体和独特的规则及程序,我们应该善于利用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 WTO的谈判机制、合法对抗机制、报复机制、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双边或多边环境协定所认可的最惠国待遇提出抗辩等机制,因此,当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遭遇动物福利壁垒限制时,要积极主动的诉诸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方之间的动物福利壁垒争端有重要意义。
动物福利壁垒是针对我国动物福利法还不健全所钻的中国法律空子,那么对于我国法制与西方发达国家法制的差距,使我国在贸易发展中受到诸多阻碍,我们应多利用国内法与国际法维护我国的动物进出口贸易权利,只有完善动物福利法,利用法律手段,才能使我们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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